主页   >  灌区管理   >  财务管理  

经费管理细则

时间:2015-12-21 01:01         次浏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以及省、市相关规定,不断规范我局财务管理,强化内部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节约费用支出,依据国家对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等,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特制订我局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机关经费管理:

  (一)会议费管理:

1、全局大型会议的规格、规模、食宿标准、所需经费由经办单位预算,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主要领导审批执行。

2、经办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的范围、标准,降低会议费用。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单位会议费的支付,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对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预算的会议费,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3、会议费的核报由经办单位按程序办理及时核报。因特殊原因未核报的,年末应全部结清或挂账,下一年度不再核报相关费用。

  (二)招待费管理:

1、招待管理工作由行政办统一负责。实行标准控制、定点就餐、定期结算的办法。来人招待原则上安排到局廉政灶接待,餐费由接待单位填写客饭申请单,报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行政办安排,同时报财务科。未经批准的招待费用无论数额大小一律不予报销,皆由责任人承担。

2、招待费的管理要做到严格程序,严格标准。招待费报销所附单据应包括餐费详单(禁止烟酒),注明用餐人数、人员和标准。招待费应及时核报,年末对发生的招待费经财务科和监察室会同核准无误全部结清或挂账。否则下一年度不再核报相关费用,其责任由经办人承担。

  (三)打印费管理:

1、打印室及打印工作由行政办负责管理。文件资料的打字、复印、装订均在局内完成。文件资料的打字、制版由各科室人员自行完成,打字、复印报送电子版或纸版。

2、行政办要强化管理,建立文件资料打印登记制度,各科室资料的打印、装订须经科室领导批准。月末及时核报当月打印费用。打印费报销时应附打印明细清单,打印费发票。打印费不得以购材料、维修发票等票据报销。    

3、由于其它原因需外协制作的横幅、资料、简讯、印刷品或局内打印室不具备条件等,由各科室根据相关预算、计划、按程序审批后报行政办安排,定点打印部完成,所发生的费用统一由行政办每季度结算。核报时凭审批后的相关计划、经办人签字清单及有效票据报销,费用汇入外协提供的账户。外协费用不再由经办人经手。年末全部核准结清或挂账,下一年度不再核报此项费用。

  (四)车辆费用管理:

 1、行政办负责车辆的统一调配和管理。车辆的大修、维护、保养等要有计划和预算,按程序审批后,报财务科备查执行。

 2、燃料费用由行政办负责办理、管理,直接汇入对公账户,经办人负责有效票据收取、核销。公务用车燃料按现行油卡管理办法执行。

 3、试行里程和燃料计算管理办法,行政办每月应对每辆车燃料费使用情况汇总,形成车辆情况汇总表。内容包括派出车辆、时间、地点,使用单位及人员,加油量,行驶里程,通行费、停车费,月末燃料结余数等,月底车辆情况汇总表由行政办制表,经主任和分管领导审查后,报财务部门,作为核报差旅费、补助、单车核算与管理的依据。     

 4、车辆的保险费、审验费、检验费、燃料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及因公使用产生的其它费用,行政办统一办理并提供有关账户,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再以银行转账方式予以办理。若发生因公车辆使用发生时相关费用须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报帐和核销。

 5、通行费、停车费、差旅费等费用报销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核报。其它费用驾驶员不再报销。此项费用由行政办负责,主管领导审查,财务部门根据车辆情况汇总表进行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6、车辆的洗车及费用由行政办负责管理。核报时凭洗车签字清单及有效票据核报(票据名称、账户一致),费用直接汇入对方账户。不再由经手人现金支付。    

 7、行政办负责租赁车辆的管理工作,租赁费按季度结算。租赁费核报所附单据必须到税务部门开局合法有效票据按程序办理。

 8、此项车辆管理办法待国家及省、市明确规定后,另行修正,目前照此执行。

  (五)办公经费管理:

1、办公经费要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管理使用,严格预算管理和支出审批制度,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2、机关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办公室根据各科室年初计划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后勤人员予以购置;需临时购置的,由行政办根据计划按程序办理,后勤人员予以购置,并登记造册,按规定、要求签字领用配发。

3、外购批量办公用品,必须先报预算、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后勤人员会同有关人员,予以购置,并负责入库。再按相关计划、规定、要求领用、配发。

4、因工作需要购买(置)工具、仪器、器具等,须先报计划,经科室领导和主管局长同意签字,报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购买,并及时按程序登记、入帐,办理领用手续等,规范管理使用。

    5、办公用品的领发均由后勤人员管理负责。低值易耗品领用要有本科室负责人签字,管理人员根据需求情况再予以办理。

 6、外购的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等费用,要及时核报,实行季度核报制度。报销时需附审批计划及有效票据(清单、加盖公章)核报(名称、账户一致),费用汇入对方账户。经手人一律不再现金支付。季度、年末发生的费用全部结清或结转挂账。

7、未经计划批准,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随意购置办公用具用品(含低值易耗品),否则财务科不予报销。

8、行政办负责电费水费核算和缴纳等管理工作。电费水费的缴纳必须建立台账,每月根据核算明细单、有效电费、水费票据提供账户、账号、按程序办理支付。电费、水费直接汇入对公账户。水电费支出不再预借现金。行政办管理人员负责有效票据的收取,核销后此项工作完成。年末全部结清,下一会计年度不再核报此项费用。

9、各类补助(贴)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以及我局有关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六)报刊资料费管理:

 1、机关报刊的征订工作由行政办负责。根据压缩征订的原则每年一次性报审征订计划,主要领导审批后、统一订阅、分发。

2、因工作需要购买(置)资料、书籍、工具等,经科室领导和主管局长同意签字,报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予以购买。购

买(置)的工具应及时到后勤部门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报销时须附入库凭证。资料、书籍报销时须附配发清单。购买(置)后,须以公务卡方式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七)基建、修缮费用管理:

 1、基建或修缮工程主管科室要严格预算、实行合同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2、基建或修缮项目等必须签定施工合同,严格预算管理,资金的拨付按合同执行。

 3、基建或修缮项目施工结算时,须附施工合同、施工结算单、验收纪要及有效票据办理结算和支付手续。    

二、基层站费用管理:

   (一)基层站费用使用范围、原则:

     1、基层站站长(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经费坚持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使用。下达的经费指标按规定用途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基层站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变压器铁铜损、电话费、犬粮补助、油料补助等。

3、按计划下达各站的生产费用、管理站的灌溉管理费、浇地费、群管费要严格按用途使用,杜绝超预算使用和计划外支出。

4、各站人员经费标准每月每人80元。人员经费实行动态管理。人员经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水费、电费、邮电费、报刊费、资料费、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二)基层站费用管理使用:

 1、基层站要设立专账,对本年度该站发生的所有费用、及时登记、入账。

 2、基层站经费实行季度报账制,季度报账由各站报账员办理,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3、基层站不再预借经费。核报后将该站经费及有关费用汇入该站报账员账户。

 4、下达各站的经费,要用于该站日常管理使用。每季度报账时核报该站当月(季)发生的费用,过期票据不能使用、核报。购买(置)办公及其他用品,票据应由对方开据。油料补助不得超过季度指标数。

2、按计划指标下达各站的检修费、维护费、管护费只作为该站发生该项费用时的使用指标。由管理局根据工作安排下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未实施而领用。    

3、安排下达各站的单项维修、维护等工作由管理局业务科室负责管理。任务完成后由管理局及业务科室、财务科、监察室验收,结算时按程序、规定,标准予以办理。

4、各站的经费、维修费、管护费、补贴、奖励等收支情况,要根据六公开的具体要求,定期公开公布,并接受干部职工和管理局、监察室等相关科室的监督检查。

    5、各站站长(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办法。按时结清费用,及时核报效益工资,否则不予办理该站其它费用,下一年度也不再处理相关费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站长负责 。   

(三)经费的核销和程序:                        

经费的核销需填写费用审核报销汇总单。所附原始单据及凭单必须有经手人、站长(负责人)的签字,主管领导审核,并在费用审核报销汇总单签字,财务科主管会计、科长对票据审核后、由主要领导审批,财务科再核报手续并予以办理。      

   三、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