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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办法(试行)

时间:2015-12-21 12:39         次浏览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下属各单位。

第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为强化我局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依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并承担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包括:

对个人的组织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停职检查、免职。

对单位的组织处理:分为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和通报批评两种。

行政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管理局规章制度的;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经培训合格允许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

五、项目施工中,安全措施及安全员不到位,强行施工的;

六、玩忽职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职工反映的事故苗头,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七条  局安全领导小组安排相关科室定期到各单位巡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到各单位抽查,若发现有违犯第六条一至七款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除按第五条处理外,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对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八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有关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给予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一、一类责任事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在13万元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5001000元。

二、二类责任事故:对发生一起责任事故,致人伤、残,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10万元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2000元、1500元、1000元。

三、三类责任事故:对发生一起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80万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或者调离(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分管责任人给予调离或停职检查,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并对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3000元、2000元、1500元。

四、四类责任事故:对发生一起责任事故,致一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80万元以上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或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从重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事故给单位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对事故调查组认定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各类事故。

第十条  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管理局研究决定,局人事科、监察室、计财科等科室负责实施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出现一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不得评为年度先进集体;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不得评为年度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落实工作。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决定下达后,局人事科、监察室、计财科要及时按照处理决定的内容,对有关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组织处理及经济处罚,不得擅自更改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落实文件要及时放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