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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制度

时间:2015-12-21 12:58         次浏览

 为了正确掌握各项财产物资的真实情况,保证账实相符,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财产清查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局及基层各单位。

     1、各种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所有固定资产;

     2、材料物资,在产品、外购商品及产成品等存货;

     3、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4、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等各项往来结算款项;

           5、其他财产物资。

        二、财产清查时间:

           1、财产清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不定期抽查。

           2、年终一般应对单位所有财产物资、往来款项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实。

           3、对各种日常流动性较大的物资,如:材料、在产品、外购商品及产成品等,除年度清查外,年中要进行轮流盘点或重点清查;贵重物品每月应清查一次;现金每日应进行盘查,银行存款应不定期进行核对;各种往来结算款项,每年至少同对方核对一至二次。

           4、材料保管人员离岗或转岗,对其所保管的财产物资必须进行全面清查。

  二、财产清查的组织

  由管理局财产清查小组具体负责各项财产的清查工作。清查小组由局长任组长,财务科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科和相关科室以及基层各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组成。

     三、财产清查的方法

         1、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采用实地盘点法;

         2、盘点结果登记在财产清查表上,对于盘点时发现的问题,在备注栏上注明,并由盘点人和保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3、货币资产的清查:

       1)库存现金的清查:现金实地盘点后将结果填列到"现金盘点报告表"内,并由盘点人员和出纳人员盖章;

       2)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是将银行的对账单与本单位的银行日记账和账面余额核对,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检查未达账项是否正常;

      4、往来款项的清查:采取与对方核对账目的方法。具体为编制对账单寄发或专人送交对方单位核对,并将核对结果注明在回单上,如有不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正手续。

  四、财产清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及报批程序

             1、对于各单位的资产在清查中发现问题的,依据财产管理办法自行处理,报财务科备案。

             2、对于局属资产发现问题的,属于个人责任的由其个人承担,其他原因的需上报财务科,待财务科审批后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财产清查结果处理和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

       1、将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明确经济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个人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赔偿;

       2、对财产管理人员成绩突出的作为兑现考核的加分,反之负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